环函〔2008〕37号
关于2008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8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及范围
考试日期考 试 时 间考试科目考试方法9月6日9:00~12:00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闭卷笔试9月6日14:00~17:00核安全综合知识闭卷笔试9月7日9:00~12:00核安全专业实务闭卷笔试9月7日14:00~17:00核安全案例分析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自2008年起在《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中增加《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内容。
三、考试地点
设北京、杭州、成都和广州4个考点。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按照报名表的要求填写。可登陆网站www.rnse.gov.cn或www.mep.gov.cn下载报名表。
(一)报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