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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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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污水厂的水、气、泥计量设备应以满足生产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计量设备的选择与位置确定,应根据被测物质的性质、工艺要求等确定。

  第三十五条 污水厂、泵站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高效、方便操作与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应与生产控制系统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 污水厂、泵站的生产管理及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处理级别、城市性质、经济条件及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控制系统应在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运行可*,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的Ⅰ、Ⅱ类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对有条件的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新建的Ⅲ、Ⅳ类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用微型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或仪表检测系统;在重要工艺环节应设置检测仪表,有条件时可实现单元自动控制。原有和新建的Ⅴ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继电器控制或手动控制。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现场手动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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