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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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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消除日趋严重的大气污染,除抓紧对大气污染源治理,尽量减少以致消除某些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之外,还应通过其他一系列措施做好对大气质量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等。制订大气环境标准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大气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和手段。

  (一)大气环境标准的种类和作用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规定出大气环境中某些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它是进行大气污染评价,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进行大气环境管理的依据。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以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对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作出限制,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这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种辅助规定。它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燃料、原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烟囱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带标准等,都是为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从某一方面作出的具体技术规定,目的是使生产、设计和管理人员易掌握和执行。

  4.警报标准:这是大气环境污染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预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极限值。超过这一极限值时就发生警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警报标准的制订,主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之上。

  (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制订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研究这一目标与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关系的资料,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10月提出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第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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