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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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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l度(NTU),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0.2(mg/L)

0.3(mg/L)

0.1(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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