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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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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各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依照省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减排档案,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三)减排措施的落实及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季度调度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定。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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