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污染减排年度考核结合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环保目标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