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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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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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