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