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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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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1001  颁布单位: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人员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军队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战备、训练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军队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在满足军事需求的同时,综合考虑军队规划、计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支持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六条 全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军队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改进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第二章 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军级以上单位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编制营区、港区、场区、库区、阵地建设等涉及军用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军级以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战备、训练、物资储运和装备研制、采购、试验、修理、报废等军事活动计划,应当在计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的具体范围,由全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拟制,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
  第八条 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计划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 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计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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