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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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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经费,从相关事业经费预算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军队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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