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办的事项和部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迅速、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敷衍。
第六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重大事项应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请示,重大事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会议、活动;
(二)以环境保护部名义组织的活动;
(三)除本单位内部会议以外,参加人员超过20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
(四)普发性通知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或政府办理的事项;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新闻活动、开展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普发环保宣传品;
(六)单位内部涉及环境保护部的重大安排;
(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采取书面形式,涉及到有关部门业务事项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请示的书面答复意见。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定期举办的各类政治或业务学习讲座、报告会以及电子政务等培训活动。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代表环境保护部或部机关部门发表讲话、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应经部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不得发布涉及环境保护部工作的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环境保护部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行动。
第六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及各部门、各单位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和协调意识。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主动协调,不得推诿扯皮。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团结协作,遵规懂矩,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实行首问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机关“六不准”的要求:不准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不准铺张浪费;不准仪态不端、衣着不整、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在工作日午餐饮酒。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及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环办[2006]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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