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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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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

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

(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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