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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先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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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先民,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独特的见解。在《道德经》中,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人、地、天在相互制约中发展,这是一种自然性的客观规律,作为人不能违背它,而只能与“天”和谐相处,这就是“天人合一”。这是一套比较先进的科学生态理论,它指导着先民对生态的认识,制约着先民们处理与自然界关系的行为。

  “天人合一”也是中国儒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对于自然界万事万物,儒家主张人们施之以仁德,才能与之相合一。“凡所行事,皆范模于天地阴阳之端,至如树木以时伐,禽兽以时杀,春夏则生育之,秋冬则肃杀之,使物遂其性,民安其所,是范围天地之道而无过越也”(宋李衡《周易义海撮要》卷七)。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天地万物生灭的平衡法则,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生态平衡论。唐朝诗人陆龟蒙在《南泾渔父》中说,他在南泾遇到的一位渔父告诉他一个道理:“孜孜告吾属,天物不可暴。大小参去留,候其孳养报。终朝获鱼利,鱼亦未尝耗。同覆天地中,违仁辜覆焘。”(《全唐诗》卷619)。中国古代先民早有自然界物产消耗殆尽的危机意识及其对策。如唐人舒元舆在《坊州按狱》中说:“山秃愈高采,水穷益深捞。龟鱼既绝迹,鹿兔无遗毛”(《全唐诗》卷489),表示出对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忧虑。针对林木的砍伐,居延汉简中就发现有东汉光武帝建武四年下达的“吏民毋得伐树木”的诏令;唐朝廷规定“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唐六典》卷7虞部);唐代宗朝曾下令“宜劝课种桑枣,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全唐文》卷410《劝天下种桑枣制》),这种带强制性的全民植树造林活动,一直延续到后代。

  中国古代这一整套“天人合一”的学说和“天地之道”的理论,构成了古代先民生态观的基础,并被古代先民奉为一种神圣的精神,贯穿于自已安身立命的生活理念之中,形成了对自然界生灵的一种“遂性”观念,即让生灵万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发展。历代帝王按传统每年都要进行狩猎,但都只要求“网维一面,禽止三驱”,对大自然的这种有限索取,给生灵遂性发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宰臣冯道见唐明宗放鹰、鹯后上奏颂德说:“自陛下临御,于今六载,家给人足,而又放鹰、鹯之类,咸令遂性,所谓仁及鸟兽也,苟非圣德,其孰能臻此。”(《册府元龟》卷37,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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