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草木鸟兽能遂性地发展,就必须对山林川泽有所管理,对破坏遂性发展的行为有所禁止,于是就产生了一些保护生态的律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夏代,据《逸周书·大聚解》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是对保护草木鱼鳖生长的措施。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秦简·田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j;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王辉《秦出土文献编年》第139页)这是对大自然草木鸟兽等生物采取的半年保护、半年开放的政策,与夏禹已来的生态政策保持着一贯性。这都充分表明,早在三四千年前,对有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已有明确的刑律惩处规定。
一方面推崇生灵遂性发展,另一方面对自然资源作有限制的索取,这是中国古代较完整的一种生态平衡意识观,并被历朝历代贯彻于法令之中。例如唐朝便规定“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馁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籍;秋实之登,不得焚燎。”对于这套传统的保护生态的四时之禁,到了后来更为丰富具体。如到了明代,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虞衡典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水课禽十八,兽十二;陆课兽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时。冬春之交,网罟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这表明,直到明清时期,仍在继承着夏周以来的保护生态的律令和政策。由此看到,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有着保护生态、平衡生态发展的优良传统。
二十世纪以后,工业化大生产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新挑战:水源、空气受到污染,森林、植被、耕地遭到破坏,许多物种绝灭,全球变暖等等。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郑重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保护生态、保护环境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迫切任务。在此形势下,回顾中国历史上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的经验与教训,不无借鉴意义。
上一页 1 2下一页